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夫妻生活中意见不合有个拌嘴吵架也是挺正常的事儿,但大埔县一男子行为就有些过激了,他因与妻子闹矛盾,借酒浇愁还纵火,将自家的物品点燃,幸亏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才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不过,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近日,大埔法院以放火罪判处黄某松有期徒刑3年。

坐在被告席上的男子叫黄某松,今年64岁,今年4月11日18点左右,他在大埔县湖寮镇城北路某住宅楼A栋701房住处喝醉酒后与其妻子杨某招发生争吵,妻子杨某招到702房邻居家躲让,黄某松便产生将自己的房子烧掉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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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松独自在家用打火机点燃房子客厅内的窗帘,房间内的被子等物品,放火任由房屋内的物品燃烧。当晚,房屋内大火被消防人员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经鉴定,大埔县湖寮镇城北路某住宅楼701房被烧毁财物价值1135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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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松故意放火烧毁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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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其法定行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黄某松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松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松无视国家法律,故意纵火焚烧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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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鉴于被告人黄某松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给予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松犯放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庭审现场,被告人黄某松泣不成声,

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过错,表示认罪服法。

水火无情,这种行为也太危险了,幸好没有酿成大错。


记者:婉超、林梅

大埔台

责编:叶蔚

编审:祖全

审核:展鸿、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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