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半夜,48岁的卖淫女杨某在火车站周围将21岁的大学生李某领到住宿的地方后,问李某是否需要泄火,价格便宜。
李某同意后,用50元与48岁的卖淫女杨某达成嫖娼协议。
然而在过程中,李某20分钟还没有与杨某完成性行为。
杨某着急接下一单生意,催促李某快一点,并说一般人都是5分钟就结束了,有这时间她都做5单了。李某对于杨某的要求不予理会,于是杨某拒绝与其继续发生性关系。
李某不满,对杨某殴打几拳后仍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又过20分钟后李某才不紧不慢结束。
杨某被殴打之后觉得委屈遂报警,经过鉴定其被李某打成轻伤。
以案普法
李某和杨某卖淫嫖娼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李某和杨某的行为属于卖淫和嫖娼,根据治安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应当对两人进行行政拘留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李某殴打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因不满杨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殴打行为,其殴打行为直接导致杨某受伤,经过法医鉴定为轻伤,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李某已满16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依法应当对故意伤害罪负刑事责任。
李某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式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某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思表示可以随时改变。
李某和杨某前20分钟发生性关系属于两人自愿的行为,这属于卖淫和嫖娼的违法行为。
但是当杨某提出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李某已经失去了继续与杨某发生性关系的正当理由。
李某使用暴力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其属于典型的侵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
尽管杨某为48岁的卖淫女,但是其性自由和性权利依然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因此李某犯强奸罪,可以判处3年-10年有期徒刑。
但是因为本案因两人嫖娼而起,杨某对案件强奸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李某从轻处罚。
对于此案件,
你有什么看法?
front1_0_FgaqqZGYVf28Z56p6ntJ04trbNYU.1634198416_16_00_17.jpg
本文来自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和立场,如存在侵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登录大埔网客户端,分享美好心情
25人点赞
阅读全文  

阅读 7615   评论 30

精选留言
写留言
精彩推荐
打开大埔网,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提示信息

Ps:啊哦~只能在客户端里面玩哦~

提示信息